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4 期 31 頁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及都市更新處執行關於都市更新 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主 旨:公告本府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城鄉發展局及 都市更新處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6 條第 2 項、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組織規程 第 8 條、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組織規程第 3 條、新北市政府組織權 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本府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城鄉發展局執行之 範圍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有關事業概要核准及變更等事項。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整建維護經費補助之核定等事項。 (三)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三項,都市更新地區劃定後公告禁 止等事項。 (四)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實施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有關異議事 項之審議核復。 (五)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三項,實施權利變換範圍公告禁止 等事項。 (六)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六條,都市更新事業之監督、撤銷及管理事宜 等事項。 二、本府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都市更新處執行之 範圍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都市更新團體立案及解散之核准等 事項。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 計畫調查測量核准。 (三)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概要展期之核 准、更新事業檢查、成果備查及違反都市更新罰鍰等事項。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43436745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