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冬字第 6 期 29-30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並自 103 年 11 月 4 日起實施「變更新北市中和區新 和段 140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中和 區新和段 140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變更新北市中和區新和段 140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新和段 140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 利變換計畫案」,並自民國 103 年 11 月 4 日起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第 29 條、第 33 條及權利變換 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中和區新和段 140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新和段 140 地號等 2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3 年 11 月 4 日至 103 年 12 月 3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 議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 施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本府於受理異議後 3 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本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 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 3 個月。當事人 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四、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五、前項禁止期限自 103 年 11 月 4 日至 105 年 11 月 3 日止, 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 使用或恢復原狀。 六、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 院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 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七、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 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kindom.com.tw/。 八、計畫內容詳見「變更新北市中和區新和段 140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新和段 140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 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