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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更字第 103341976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冬字第 2 期 18-19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29、32、3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並公告自 103.10.06  日起實施「變更新北市新店區明德
段 42 地號等 3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新店區明
德段 42 地號等 36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變更新北市新店區明德段 42 地號等 3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案」及「擬訂新北市新店區明德段 42 地號等 36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計畫案」自 103  年 10 月 6  日起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之 1、第 29 條、第 33 條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新店區明德段 42 地號等 36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新店區明德段 42 地號等 36 筆土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3  年 10 月 6  日至 103  年 11 月 5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
              議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
              施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本府於受理異議後
              3 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本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
              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 3  個月。當事人
              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四、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五、前項禁止期限自 103  年 10 月 6  日至 105  年 10 月 5  日止,
              共計 2  年。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
              狀。
          六、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
              院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
              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七、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 
              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friendshipgroup.com.tw/。
          八、計畫內容詳見「變更新北市新店區明德段 42 地號等 36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新店區明德段 42 地號等 36 筆土
              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
              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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