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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更字第 103341354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夏字第 7 期 30-31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 條
旨: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自 103.05.05  日起公開展覽「
變更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 121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 121  地號等 24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30 日
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 121  地號等 24 筆土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 121  地
          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與「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及第 11 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書、圖自 103  年 5
              月 5  日起張貼本府及板橋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日,並於 103
              年 5  月 22 日上午 10 時假新北市立圖書館 B1 總館演講廳(新北
              市板橋區莊敬路 62 號)舉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
              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
              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有關聽證會相關程序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
              」第 3  點第 2  項規定,本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有爭議事
              由或證據產生造成實質影響或不利之情形,須以公開言詞陳述意見並
              進行言詞辯論者,得於公開展覽期間或審議核定前,以書面方式敘明
              理由,請求執行機關舉行聽證。
          四、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參考。
          五、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最終仍應依本府核定
              發布實施為準。
          六、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內容可於實施者所架
              設網站查詢(網址為
              http://www.fu-long.com.tw/focus_info.aspx?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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