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12 期 66-67 頁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新北市政府自 103.03.18 日起核定實施「變更 新北市中和區南工段 925 地號等 53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釐正圖冊)(第 2 次)」,並公告至 103.04.16 日止
主 旨:核定「變更新北市中和區南工段 925 地號等 53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計畫案(釐正圖冊)(第 2 次)」自 103 年 3 月 18 日起發布實 施。 依 據: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29 條之 1 規定及本府 102 年 12 月 17 日北府城更字第 1020010395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中和區南工段 925 地號等 53 筆土地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釐正圖冊)(第 2 次)」。 二、公告起迄日期:103 年 3 月 18 日至 103 年 4 月 16 日止,共 計 30 日。 三、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對於權利價值或處理方式有異議 時,請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38 條、第 39 條及第 41 條 等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 理由向本府提出(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本府 於受理異議後 3 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本府認有委託 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 3 個月。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四、計畫內容詳見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