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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更字第 103341185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12 期 66-67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2、38、39、41 條
旨: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新北市政府自 103.03.18  日起核定實施「變更
新北市中和區南工段 925  地號等 53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釐正圖冊)(第 2  次)」,並公告至 103.04.16  日止
主    旨:核定「變更新北市中和區南工段 925  地號等 53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計畫案(釐正圖冊)(第 2  次)」自 103  年 3  月 18 日起發布實
          施。
依    據: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29 條之 1  規定及本府 102  年
          12  月 17 日北府城更字第 1020010395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中和區南工段 925  地號等 53 筆土地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釐正圖冊)(第 2  次)」。
          二、公告起迄日期:103 年 3  月 18 日至 103  年 4  月 16 日止,共
              計 30 日。
          三、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對於權利價值或處理方式有異議
              時,請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38 條、第 39 條及第 41 條
              等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
              理由向本府提出(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本府
              於受理異議後 3  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本府認有委託
              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 3
              個月。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四、計畫內容詳見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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