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9 期 36-37 頁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自 103.02.20 日起核定實施「擬訂新北市三 重區三民段 168 地號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段 168 地號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至 105.02.19 日 止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主 旨:核定「擬訂新北市三重區三民段 168 地號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 「擬訂新北市三重區三民段 168 地號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自 民國 103 年 2 月 20 日起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第 33 條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三重區三民段 168 地號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三重區三民段 168 地號土地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103 年 2 月 20 日至 103 年 3 月 21 日止,共 計 30 日。 三、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 議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 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 關應於受理異議後 3 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 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 議核復期限 3 個月。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 政救濟。 四、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五、前項禁止期限自 103 年 2 月 20 日至 105 年 2 月 19 日止, 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 使用或恢復原狀。 六、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 院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 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七、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 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hattogroup.myweb.hinet. net/banz.htm。 八、計畫內容詳見本案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 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