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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更字第 103341110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9 期 36-37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 條
旨: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自 103.02.20  日起核定實施「擬訂新北市三
重區三民段 168  地號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段 168  地號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至 105.02.19  日
止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主    旨:核定「擬訂新北市三重區三民段 168  地號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
          「擬訂新北市三重區三民段 168  地號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自
          民國 103  年 2  月 20 日起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第 33 條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三重區三民段 168  地號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三重區三民段 168  地號土地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103 年 2  月 20 日至 103  年 3  月 21 日止,共
              計 30 日。
          三、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
              議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
              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
              關應於受理異議後 3  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
              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
              議核復期限 3  個月。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
              政救濟。
          四、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五、前項禁止期限自 103  年 2  月 20 日至 105  年 2  月 19 日止,
              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
              使用或恢復原狀。
          六、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
              院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
              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七、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
              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hattogroup.myweb.hinet.
              net/banz.htm。
          八、計畫內容詳見本案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
              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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