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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更字第 102001100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3 期 33-34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 條
旨: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自 103.01.09  日起核定實施「擬訂新北市淡水
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
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並公
告至 103.02.07  日
主    旨:核定「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
          利變換計畫案」自民國 103  年 1 月 9 日起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29 及 33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103 年 1  月 9  日至 103  年 2  月 7  日止,共
              計 30 日。
          三、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
              議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
              施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
          四、土地改良物預定公告拆遷日: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
              規定由實施者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為準,
              惟日期應自本公告期滿 2  個月後為之。
          五、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六、前項禁止期限自 103  年 1 月 9 日至 105  年 1 月 8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
              恢復原狀。
          七、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
              院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
              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八、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
              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hanworld.com.tw/(
              都更專區)。
          九、計畫內容詳見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
              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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