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3 期 33-34 頁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自 103.01.09 日起核定實施「擬訂新北市淡水 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 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並公 告至 103.02.07 日
主 旨:核定「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 利變換計畫案」自民國 103 年 1 月 9 日起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29 及 33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103 年 1 月 9 日至 103 年 2 月 7 日止,共 計 30 日。 三、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 議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 施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 四、土地改良物預定公告拆遷日: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 規定由實施者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為準, 惟日期應自本公告期滿 2 個月後為之。 五、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六、前項禁止期限自 103 年 1 月 9 日至 105 年 1 月 8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 恢復原狀。 七、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 院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 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八、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 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hanworld.com.tw/( 都更專區)。 九、計畫內容詳見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 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