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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更字第 10200109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2 期 24-25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9 條
旨: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開評選「新北市新店區行政生活
園區都市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受理期間自 102.12.31  日起至
103.03.31 日止
主    旨:公開評選「新北市新店區行政生活園區都市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
依    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之 1,準用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關申請及審核程序之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實施者
          。
公告事項:一、主辦機關:新北市政府。
          二、案件名稱:公開評選「新北市新店區行政生活園區都市更新案」都市
              更新事業實施者。
          三、案件分類:都市更新。
          四、民間參與方式: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
          五、計畫許可年限:包括本更新事業案實施過程中各階段工作期程及本更
              新事業案預估實施完成期程等,詳本案申請須知附件 2  實施者應辦
              事項時程管制表。
          六、受理期間:自公告日(102 年 12 月 31 日)起至申請文件遞送截止
              日(103 年 03 月 31 日)止。
          七、招商文件領取時間:自公告日起至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止(週一至週
              五,上午 9  點至中午 12 點;下午 2  點至 5  點,遇假日則當日
              停止發售)。
          八、招商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新臺幣 500  元整,請至新北市政府都市
              更新處繳交費用後,以無記名方式領取。
          九、申請文件提送時間及地點:本案申請文件應於受理期間以掛號郵遞或
              快捷郵件(以機關收文戳為憑)寄達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地址:
              22001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66  號),或於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
              下午 5  時前,送達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收發單位簽收。逾期或申
              請文件提送方式不符合本須知規定者,概不受理。
          十、申請保證金:申請人應於提送申請文件前繳交新臺幣 5,400  萬元整
              ,其繳交方式請詳閱申請須知。
          十一、申請人資格摘要:
            (一)一般資格: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能力資格:請詳閱本案申請須知第 8  點。
                 1、開發能力:須自公告日起算最近 5  年內,提出具有曾完成之
                    同性質或相當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一次建築樓地
                    板面積不低於 52,000 平方公尺或累計不低於 130,000  平方
                    公尺)或建築開發金額(一次達新臺幣 21.6 億元或累計金額
                    不低於新臺幣 54 億元)。
                 2、財務能力:申請人之公司實收資本額須符合 5.4  億元(含)
                    以上、公司淨值為新臺幣 16 億元(含)以上且公司負債比率
                    不超過 80%  之規定。
          十二、甄審項目及審查標準:包含廠商與團隊簡介、整體開發構想、權變
                分配、財務計畫、管理維護計畫、承諾事項及須政府配合事項、簡
                報與答詢等項目,甄審項目說明及配分權重,請詳閱本案申請須知
                附件 13。
          十三、申請人應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之內容,無侵犯第三人的智慧財產權
                。
          十四、新北市調查處檢舉信箱:「板橋郵政 60000  號信箱」、法務部廉
                政署檢舉信箱:「臺北郵政 14-153 號信箱」。
          十五、聯絡人單位: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更新推廣科
          十六、聯絡人電話:(02)29506206  分機 501~515
          十七、絡人傳真:(02)2950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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