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冬字第 8 期 34-35 頁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新北市政府自 102.11.15 日起 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三重區三重埔段過圳小段 163-16 地號等 21 筆土 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 30 日
主 旨: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三重區三重埔段過圳小段 163-16 地號等 21 筆土 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與「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02 年 11 月 15 日起張貼本府及三 重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天,並於 102 年 12 月 4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三重神召會教堂(三重區捷運路 19 巷 5 號 1 樓)舉 辦公聽(暨聽證)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 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 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有關本案之公聽(暨聽證)會,將先進行公聽程序再進行聽證程序。 於聽證程序時,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 、囑託限制登記機關、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等及周邊利害關係人得陳述 意見、提出證據並與實施者進行言辭答辯,但當事人未到場或到場未 陳述意見時,提出有關書面資料者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案件申 請人及案件相對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程序,並應出具委託書。 四、公聽(暨聽證)會紀錄將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參考 ,並於審議決定中載明聽證結果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五、本案更新事業計畫最終仍應依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六、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可於實施者所架設網站查詢(網址為 htt p://www.chem.com.tw/urb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