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冬字第 5 期 12-13 頁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 29、33 條規定,新北市政府自 102.10.25 日起核 定並公告實施「擬訂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310 地號等 32 筆土地都市更 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擬訂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310 地號等 3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計畫案」自 102 年 10 月 25 日起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29 及 33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310 地號等 32 筆土地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102 年 10 月 25 日至 102 年 11 月 23 日止,共 計 30 日。 三、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 議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 後 2 個月內,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 四、土地改良物預定公告拆遷日: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 規定由實施者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為準, 惟日期應自公告期滿 2 個月後為之。 五、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六、前項禁止期限自 102 年 10 月 25 日至 104 年 10 月 24 日止, 共計 2 年。違反第 5 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七、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 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 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八、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 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hclife.tw/urbanRenewal_Info02.html#&panel1-1。 九、計畫內容詳見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