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7127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更字第 102000814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冬字第 5 期 12-13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29、33 條
旨: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 29、33 條規定,新北市政府自 102.10.25  日起核
定並公告實施「擬訂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310  地號等 32 筆土地都市更
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擬訂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310  地號等 3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計畫案」自 102  年 10 月 25 日起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29 及 33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310  地號等 32 筆土地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102 年 10 月 25 日至 102  年 11 月 23 日止,共
              計 30 日。
          三、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
              議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
              後 2  個月內,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
          四、土地改良物預定公告拆遷日: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
              規定由實施者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為準,
              惟日期應自公告期滿 2  個月後為之。
          五、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六、前項禁止期限自 102  年 10 月 25 日至 104  年 10 月 24 日止,
              共計 2  年。違反第 5  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七、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
              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
              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八、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
              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hclife.tw/urbanRenewal_Info02.html#&panel1-1。
          九、計畫內容詳見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