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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更字第 102000781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冬字第 3 期 34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旨: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新北市政府自 102.10.24  日起公
開展覽「擬訂新北市三重區二重埔段五谷王小段 46-48  地號等 1  筆土
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30 天
主    旨: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三重區二重埔段五谷王小段 46-48  地號等 1  筆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與「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02  年 10 月 24 日起張貼本府及三
              重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15 天,並於 102  年 11 月 1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中興市民活動中心4樓(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 1  段 76 
              號 4  樓)舉辦公聽(暨聽證)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
              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
              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有關本案之公聽(暨聽證)會,將先進行公聽程序再進行聽證程序。
              於聽證程序時,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
              、囑託限制登記機關、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等及周邊利害關係人得陳述
              意見、提出證據並與實施者進行言辭答辯,但當事人未到場或到場未
              陳述意見時,提出有關書面資料者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案件申
              請人及案件相對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程序,並應出具委託書。
          四、公聽(暨聽證)會紀錄將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參考
              ,並於審議決定中載明聽證結果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五、本案更新事業計畫最終仍應依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六、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可於實施者所架設網站查詢(網址為 htt
              p://www.cmfc.com.tw/tw/ urban_renewal.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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