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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更字第 102000696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秋字第 12 期 30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旨: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新北
市政府自 102.09.20  日起公開展覽 30 日「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新興段 1
408 地號等 15 筆土地暨大觀段 984-9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案」書圖
主    旨: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新興段 1408 地號等 15 筆土地暨大觀段 9
          84-9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與「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自 102  年 9  月 20 日起張貼本府及板橋
              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15 日,並於 102  年 9  月 30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新北市板橋區湳興里活動中心(新北市板橋區南雅西路 1
              段 64 號)舉辦公聽(暨聽證)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
              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
              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有關本案之公聽(暨聽證)會,將先進行公聽程序再進行聽證程序。
              於聽證程序時,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
              、囑託限制登記機關、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等及周邊利害關係人得陳述
              意見、提出證據並與實施者進行言辭答辯,但當事人未到場或到場未
              陳述意見時,提出有關書面資料者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案件申
              請人及案件相對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程序,並應出具委託書。
          四、公聽(暨聽證)會紀錄將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參考
              ,並於審議決議中載明聽證結果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五、本案更新事業計畫最終仍應依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六、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可於實施者所架設網站查詢(網址為
              http://www.vibo98.com/072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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