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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更字第 102000592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秋字第 7 期 21-22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7、2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自民國 102  年 8  月 23 日起 1
5 日,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733  地號等 16 筆(原 1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733  地號
等 16 筆(原 15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書圖
主    旨: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733  地號等 16 筆(原 15 筆)土
          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733  地號等 16
          筆(原 15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書圖。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29 條與「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計畫書圖自 102  年 8  月 23 日起張貼本府及新店區公所公告
              欄公開展覽 15 天,並於 102  年 8  月 29 日下午 3  時整假法務
              部調查局會議室(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 74 號)舉辦公聽(暨聽證)
              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
              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
              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有關本案之公聽(暨聽證)會,將先進行公聽程序再進行聽證程序。
              於聽證程序時,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
              、囑託限制登記機關、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等及周邊利害關係人得陳述
              意見、提出證據並與實施者進行言辭答辯,但當事人未到場或到場未
              陳述意見時,提出有關書面資料者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案件申
              請人及案件相對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程序,並應出具委託書。
          四、公聽(暨聽證)會紀錄將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參考
              ,並於審議決定中載明聽證結果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五、本案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最終仍應依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
          六、本案計畫內容可於實施者所架設網站查詢(網址為http://www.euic.
              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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