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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更字第 102000533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秋字第 6 期 16-17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自民國 102  年 8  
月 5  日起 30 日,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段 1582 地號等
7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主    旨: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段 1582 地號等 78 筆土地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與「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11  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02  年 8  月 5  日起張貼本府及
              三重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日,並於 102  年 8  月 19 日下午
              3 時假新北市三重區三光國民小學日光樓視聽教室(新北市三重區大
              同南路 157  號)舉辦公聽(暨聽證)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
              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
              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有關本案公聽(暨聽證)會,將先進行公聽程序再進行聽證程序。於
              聽證程序時,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
              囑託限制登記機關、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等及周邊利害關係人得陳述意
              見、提出證據並與實施者進行言詞答辯,但當事人未到場或到場未陳
              述意見時,提出有關書面資料者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案件申請
              人及案件相對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程序,並應出具委託書。
          四、公聽(暨聽證)會紀錄將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參考
              ,並於審議決定中載明聽證結果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五、有關本案涉及都市更新獎勵、都市設計審議、建築設計及相關法規與
              審議原則部分,最終仍應依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內容為
              準。
          六、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可於實施者所架設網站查詢(網址為 htt
              p://www.tctaa.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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