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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更字第 102000469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秋字第 8 期 58-59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旨: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自 102.08.22  日起 15 日,公開展覽「變更新
北市新莊區丹鳳段 446  地號等 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第二次
變更)」計畫書圖
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新北市新莊區丹鳳段 446  地號等 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第二次變更)」計畫書圖。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與「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02  年 8  月 22 日起張貼本府
              及新莊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15 天,並於 102  年 9  月 3  日下
              午 2  時 30 分假新北市新莊區牡丹心活動中心 5 樓 才藝教室(新
              北市新莊區雙鳳路 75 號 5  樓)舉辦公聽(暨聽證)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
              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
              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有關本案之公聽(暨聽證)會,將先進行公聽程序再進行聽證程序。
              於聽證程序時,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
              、囑託限制登記機關、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等及周邊利害關係人得陳述
              意見、提出證據並與實施者進行言辭答辯,但當事人未到場或到場未
              陳述意見時,提出有關書面資料者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案件申
              請人及案件相對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程序,並應出具委託書。
          四、公聽(暨聽證)會紀錄將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參考
              ,並於審議決定中載明聽證結果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五、本案更新事業計畫最終仍應依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六、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可於實施者所架設網站查詢(網址為 htt
              p://www.fds-archi.com/precases.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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