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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更字第 102000432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秋字第 1 期 45-46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自民國 102  年 7  月 3  日起 30 
日,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新店區民權段 682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主    旨: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新店區民權段 682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與「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11  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02  年 7  月 3  日起張貼本府及
              新店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天,並於 102  年 7  月 16 日下午
              3 時假新北市新店區大豐國民小學視聽教室(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 1
              08  號)舉辦公聽(暨聽證)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
              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
              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本次會議將先進行公聽程序,再進行聽證程序。於聽證程序時,都市
              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與利害關係人得陳述意見、提
              出證據,但當事人未到場或到場未陳述意見時,提出有關書面資料者
              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案件申請人及案件相對人得選任代理人出
              席聽證程序,並應出具委託書。
          四、公聽(暨聽證)紀錄將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參考,
              並於審議決定中載明聽證結果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五、有關本案涉及都市更新獎勵、都市設計審議、建築設計及相關法規與
              審議原則部分,最終仍應依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內容為
              準。
          六、本案實施者業依規定完成個案專屬網站架設,網址為 http://www.
              wanmon.com/minchua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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