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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更字第 102000420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夏字第 13 期 28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等規定,自 102.06.24  起 30 日
,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紅毛城段 810  地號等 23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書圖
主    旨: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紅毛城段 810  地號等 23 筆土地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案」書圖。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與「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02  年 6  月 24 日起張貼本府及淡
              水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天,並於 102  年 7  月 9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 233  號)
              舉辦公聽(暨聽證)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
              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
              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本次會議將先進行公聽程序,再進行聽證程序。於聽證程序時,都市
              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與利害關係人得陳述意見、提
              出證據,但當事人未到場或到場未陳述意見時,提出有關書面資料者
              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案件申請人及案件相對人得選任代理人出
              席聽證程序,並應出具委託書。
          四、公聽(暨聽證)紀錄將提交本市都市更新審議會作為審議之參酌,並
              於審議決定中載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五、本案規劃實質內容及所涉容積移轉、都市更新獎勵、都市設計審議、
              建築設計及相關法規與審議原則部分,最終仍應依本府相關目的事業
              主管單位審查及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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