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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更字第 102000396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夏字第 12 期 27-28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等規定,自 102.06.17  起 30 日
,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光仁段 2630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案」之計畫書圖
主    旨: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光仁段 2630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與「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02  年 6  月 17 日起張貼本府及
              板橋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天,並於 102  年 7  月 10 日上午
              9 時 30 分假新北市政府 307  簡報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3  樓)舉辦公聽(暨聽證)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
              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
              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本次會議將先進行公聽程序,再進行聽證程序。於聽證程序時,都市
              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與利害關係人得陳述意見、提
              出證據,但當事人未到場或到場未陳述意見時,提出有關書面資料者
              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案件申請人及案件相對人得選任代理人出
              席聽證程序,並應出具委託書。
          四、代理人或代表人之選任:案件申請人即案件相對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
              公聽(暨聽證)會,並應出具委託書。
          五、公聽(暨聽證)記錄將提交本市都市更新審議會作為審議之參酌,並
              於審議決定中載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六、本案更新事業計畫最終仍應依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七、本案實施者業已依規定完成個案網站架設(網址為:http://www.jun
              shuo.url.tw/produc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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