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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更字第 102000090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8 期 38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2、3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等規定,自 102.02.21  起 30 日
止,公告「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中信段 958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中信段 958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
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之計畫書圖
主    旨:核定「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中信段 958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中信段 958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
          利變換計畫案」自民國 102  年 2  月 21 日起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29 及 33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中信段 958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及「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中信段 958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2  年 2  月 21 日至 102  年 3  月 22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
              議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 32 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
              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
          四、土地改良物預定公告拆遷日: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
              規定由實施者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為準,
              惟日期應自本公告期滿 2  個月後為之。
          五、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六、前項禁止期限自 102  年 2  月 21 日至 104  年 2  月 20 日止,
              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
              使用或恢復原狀。
          七、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院
              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
              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八、內容詳見本案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
              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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