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4 期 52-53 頁
新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之規定,自 102.1.21 起 30 日止 ,公告「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信義段 1133 地號 2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案」之計畫書圖
主 旨: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信義段 1133 地號 2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案」書圖。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與「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02 年 1 月 21 日起張貼本府及永 和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天,並於 102 年 2 月 4 日下午 2 時假新北市立永平高級中學自強樓 1F(新北市永和區永平路 205 號)舉辦公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 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 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另有關本案涉及都市更新獎勵、都市設計審議、建築設計及涉及相關 法規與審議原則部分,最終仍應依本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 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