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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更字第 101523321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1 期 26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29、32、3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29 條等規定,自 101.11.19  起 30 日
止,公告「新北市中和區景華段 641  地號等 28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計畫案」之計畫書
主    旨:「新北市中和區景華段 641  地號等 28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自 101  年 11 月 19 日起核定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29 及 33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新北市中和區景華段 641  地號等 28 筆土地都市更新
              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1  年 11 月 19 日至 101  年 12 月 18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
              議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 32 條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
              二個月內,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
          四、土地改良物預定公告拆遷日: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
              規定由實施者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為準,
              惟日期應自本公告期滿二個月後為之。
          五、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六、前項禁止期限自 101  年 11 月 19 日至 103  年 11 月 18 日止,
              共計 2  年。違反第五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
              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七、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
              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
              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
              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
              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二個月。
          八、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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