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1 期 26 頁
新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29 條等規定,自 101.11.19 起 30 日 止,公告「新北市中和區景華段 641 地號等 28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計畫案」之計畫書
主 旨:「新北市中和區景華段 641 地號等 28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自 101 年 11 月 19 日起核定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29 及 33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新北市中和區景華段 641 地號等 28 筆土地都市更新 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1 年 11 月 19 日至 101 年 12 月 18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 議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 32 條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 二個月內,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 四、土地改良物預定公告拆遷日: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 規定由實施者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為準, 惟日期應自本公告期滿二個月後為之。 五、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六、前項禁止期限自 101 年 11 月 19 日至 103 年 11 月 18 日止, 共計 2 年。違反第五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 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七、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 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 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 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 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二個月。 八、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