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13 期 56 頁
新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等規定,公告核定「擬定新北市板 橋區民權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自 101.9.28 起實施 之
主 旨:核定「擬定新北市板橋區民權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自 101 年 9 月 28 日起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29 及 33 條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定新北市板橋區民權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 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1 年 9 月 28 日至 101 年 10 月 27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 議,應依都市更新條例 32 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 於受理異議後 3 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 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 復期限 3 個月。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 濟。 四、土地改良物預定公告拆遷日: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 規定由實施者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為準, 惟日期應自本公告期滿 2 個月後為之。 五、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六、前項禁止期限自 101 年 9 月 28 日至 103 年 9 月 27 日止, 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 使用或恢復原狀。 七、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 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 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院 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 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八、內容詳見本案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 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