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2 期 43 頁
自 96 年 12 月 24 日起實施「臺北縣板橋市大觀段更新單元」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臺北縣板橋市大觀段更新單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自 96 年 12 月 24 日起核定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29 條及 33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臺北縣板橋市大觀段更新單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 利變換計畫。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96 年 12 月 24 日至 97 年 1 月 24 日止,共 計 30 日。 三、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 議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 32 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 後 2 個月內,申請本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 由本府主管機關調處之。 四、土地改良物預定公告拆遷日: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 規定由實施者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為準, 惟日期應自本公告期滿 2 個月後為之。 五、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六、前項禁止期限自 96 年 12 月 24 日至 98 年 12 月 24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第五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 或恢復原狀。 七、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 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 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 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 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兩個月。 八、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