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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更字第 096082343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2 期 43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2、33 條
旨:
自 96 年 12 月 24 日起實施「臺北縣板橋市大觀段更新單元」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臺北縣板橋市大觀段更新單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自
          96  年 12 月 24 日起核定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29  條及 33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臺北縣板橋市大觀段更新單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
              利變換計畫。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96 年 12 月 24 日至 97 年 1  月 24 日止,共
              計 30 日。
          三、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
              議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 32 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
              後 2  個月內,申請本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
              由本府主管機關調處之。
          四、土地改良物預定公告拆遷日: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
              規定由實施者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為準,
              惟日期應自本公告期滿 2  個月後為之。
          五、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六、前項禁止期限自 96 年 12 月 24 日至 98 年 12 月 24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第五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
              或恢復原狀。
          七、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
              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
              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
              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
              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兩個月。
          八、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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