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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審字第 103183243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冬字第 3 期 31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9、28 條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第 3、4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自 103.10.14  日起公開展覽「變更瑞芳都市計畫(部分行水
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配合瑞峰橋改建工程)」案 30 日
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瑞芳都市計畫(部分行水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配
          合瑞峰橋改建工程)」案。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28  條及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日期及說明會:自 103  年 10 月 14 日起公開展覽 30 天
              ,並訂於 103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10 時假本市瑞芳區公所舉辦說
              明會。
          二、公開展覽地點:本府都市計畫公告欄、本市瑞芳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
              欄。
          三、公開展覽內容:詳計畫書、圖。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
              府或本市瑞芳區公所提出陳情意見,以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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