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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審字第 103163644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秋字第 13 期 38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9、28 條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第 3、4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自 103.09.22  日起公開展覽「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乙種
工業區為商業區、住宅區、公園用地及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埔墘段
12  地號等 4  筆土地)」案及「擬定板橋都市計畫(埔墘段 12 地號等
4 筆土地)細部計畫」案 30 天
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住宅區、公園
          用地及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埔墘段 12 地號等 4  筆土地)」案及
          「擬定板橋都市計畫(埔墘段 12 地號等 4  筆土地)細部計畫」案。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19、28 條及同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3  條及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日期及說明會:自 103  年 9  月 22 日起公開展覽 30 天
              ,並於 103  年 10 月 8  日下午 2  時整假板橋區埔墘第一市民活
              動中心(新北市板橋區光復街 2  號 3  樓)舉辦說明會。
          二、公開展覽地點:本府都市計畫公告欄及本市板橋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
              欄。
          三、公開展覽內容:詳計畫書、圖。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
              府或本市板橋區公所提出陳情意見,以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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