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夏字第 13 期 22 頁
依照都市計畫法及其新北市施行細則之規定,自 103.06.09 日起公開展 覽「變更永和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及電信專用區為行政園區特定專用 區、部分機關用地為文化園區特定專用區及公園用地、部分住宅區為公園 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部分機關用地及加油站用地為商業區及 公園用地)」案及「擬定永和都市計畫(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福和戲院 周邊地區及機九周邊地區)細部計畫」案
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永和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及電信專用區為行政園區特 定專用區、部分機關用地為文化園區特定專用區及公園用地、部分住宅區 為公園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部分機關用地及加油站用地為商 業區及公園用地)」案及「擬定永和都市計畫(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福 和戲院周邊地區及機九周邊地區)細部計畫」案。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28 條及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日期及說明會:自 103 年 6 月 9 日起公開展覽 30 天 ,並訂於 103 年 6 月 26 日上午 10 時假本市永和區公所舉辦說 明會。 二、公開展覽地點:本府都市計畫公告欄、本市永和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 欄。 三、公開展覽內容:詳計畫書、圖。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 府或本市永和區公所提出陳情意見,以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