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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城審字第 103094953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夏字第 13 期 22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9、28 條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第 3、4 條
旨:
依照都市計畫法及其新北市施行細則之規定,自 103.06.09  日起公開展
覽「變更永和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及電信專用區為行政園區特定專用
區、部分機關用地為文化園區特定專用區及公園用地、部分住宅區為公園
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部分機關用地及加油站用地為商業區及
公園用地)」案及「擬定永和都市計畫(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福和戲院
周邊地區及機九周邊地區)細部計畫」案
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永和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及電信專用區為行政園區特
          定專用區、部分機關用地為文化園區特定專用區及公園用地、部分住宅區
          為公園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部分機關用地及加油站用地為商
          業區及公園用地)」案及「擬定永和都市計畫(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福
          和戲院周邊地區及機九周邊地區)細部計畫」案。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28  條及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日期及說明會:自 103  年 6  月 9  日起公開展覽 30 天
              ,並訂於 103  年 6  月 26 日上午 10 時假本市永和區公所舉辦說
              明會。
          二、公開展覽地點:本府都市計畫公告欄、本市永和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
              欄。
          三、公開展覽內容:詳計畫書、圖。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
              府或本市永和區公所提出陳情意見,以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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