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166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地籍字第 091070502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冬字第 13 期 47-48 頁
相關法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9、20、5 條
旨:
本縣訂有三七五租約之私有耕地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租期屆滿
,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或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之案件,請於公告期間提出
申請

主    旨:本縣訂有三七五租約之私有耕地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以前
          ) 租期屆滿,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或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之案件,請於公
          告期間提出申請。
依    據: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臺灣省耕地租約
          登記辦法第七條與第十條、行政程序法、內政部相關函釋及耕地三七五租
          約清理要點等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  申請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二月十四日止 (共四十
              五天) ,依照耕地所在地鄉 (鎮、市) 公所辦公時間受理申請。
          二  申請資格:
           (一) 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耕地者,應提出申請。
           (二) 出租人符合下列三款情形者,得申請收回出租耕地:
                1 能自任耕作。
                2 所有收益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
                3 因收回出租耕地不致使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
           (三)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如符合前開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者
                ,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惟於核定收回
                自耕時應依規定補償承租人。
           (四) 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且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倘出租人不能維持其
                一家生活且承租人因出租人收回耕地而失其家庭生活依據時,出租
                人或承租人得申請耕地所在地鄉 (鎮、市)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
                以調處。
          三  申請手續:
           (一) 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者,應填具「續訂租約申請書」一式二份,並
                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各一份,攜帶身分證向耕地所在地鄉 (鎮、市)
                公所申請:(3,4 ,5 文件係當出租人提出申請收回自耕而有審核
                收益必要時所檢附者)
                1 原租約書正本。
                2 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3 租約期滿時,承租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4 委託鄉 (鎮、市) 公所代為申請九十年全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之委託書。
                5 九十年全年生活費支出明細表。
           (二) 出租人申請收回耕地自耕者,應填具「收回出租耕地申請書」一式
                二份,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各一份,攜帶身分證向耕地所在地鄉 (
                鎮、市) 公所申請:
                1 原租約書正本。
                2 出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3 租約期滿時,出租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4 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核發之出租人九十年全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委託公所代為申請上開清單之委託
                  書) 。
                5 九十年全年生活費支出明細表。
           (三) 出租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申請收回耕地者,應填具「收回出
                租耕地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原租約書正本、出租人自任耕作
                切結書、與租約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自耕地土地登記謄本各一
                份,攜帶身分證向耕地所在地鄉 (鎮、市) 公所申請。
          四  申請需用書表可向鄉 (鎮、市) 公所免費領用。
          五  注意事項:
           (一) 出租人、承租人於申請期間內,均未提出申請時,本公所將依「耕
                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七點第二項規定,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
                記。
           (二) 如出、承租人本人無法親自到公所申辦,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
                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核對身分。
          六  其他事項:申請案件將於九十二年五月十日前完成核定並由公所將核
              定結果通知承 (出) 租人,惟必要時得延長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