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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地管字第 103125840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秋字第 3 期 38 頁
相關法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自 103.07.11  日起公告本市三峽區插角段有木小段 145-4  
地號土地(面積 1.7029 公頃)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及補辦編定公告及相
關圖說
主    旨:公告本市三峽區插角段有木小段 145-4  地號土地(面積 1.7029 公頃)
          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及補辦編定公告及相關圖說。
依    據:依區域計畫法第 16 條第 1  項、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
          使用地作業須知(簡稱作業須知)第 17 點規定暨內政部 103  年 7  月
          2 日台內營字第 1030806772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ㄧ、本市三峽區插角段有木小段 145-4  地號土地(面積 1.7029 公頃)
              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及補辦編定。
          二、公告期間:自民國 103  年 7  月 11 日至 103  年 8  月 11 日止
              (計 30 日)。
          三、依作業須知第 18 點規定,如土地所有權人發現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或
              使用地編定有遺漏或錯誤情事,應於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
              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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