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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地測字第 093069671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冬字第 5 期 44-45 頁
相關法條 土地法 第 46-1、46-2、46-3 條
旨:
台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區內已登記土地地籍圖重測成
果 

主    旨:公告台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區內已登記土地地籍圖重
          測成果 (含地籍公告圖、地籍調查表、土地清冊) 。
依    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之二、之三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八十四條
          至第二百零三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新登記計畫區內已登記土地地籍圖重測範圍:本縣烏來鄉羅培段四二
              地號等十八筆、羅蘭段二七地號等九筆土地 (見重測地籍公告圖) 。
          二、公告期間:三十日 (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止
              ) 。
          三、土地所有權人可於公告期日內攜帶計畫區內土地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
              、國民身分證、私章等前往新店地政事務所閱覽重測結果。
          四、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重測結果有誤,應於公告期間內依照地籍測量實
              施規則規定,以書面提出異議並填具異議複丈申請書 (可向地政事務
              所免費索用) 向新店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複丈,逾期不受理。重測期
              間未依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依土地法第四
              十六條之三規定,不得申請異議複丈。
          五、重測結果經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即屬確定。地政機關依
              法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限期申請換 (註) 書狀。
          六、計畫區內土地重測地籍圖經公告期滿確定後原地籍圖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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