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9 期 59 頁
實務上烏來區公所係負責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林木禁伐補償計畫,故「新北 市烏來區 103 年度原住民保留地林木禁伐補償計畫」依照新北市政府組 織自治條例等規定,公告委託烏來區公所負責辦理
主 旨:公告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委託烏來區公所辦理「新北市烏來區 103 年度 原住民保留地林木禁伐補償計畫」。 依 據: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3 項、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 分暫行辦法第 3 條暨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考量實務上原住民保留地林木禁伐補償計畫係由烏來區公所辦理,爰委託 烏來區公所執行辦理是項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