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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勞組字第 09306886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冬字第 32 頁
相關法條 工會法 第 20、21、47、9 條
旨:
同一縣市區域內產業工會合計滿七個單位,並經該區域產業工會數三分之
一以上單位發起,得參照工會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函請主管機關登記組織縣
 (市) 產業總工會
主    旨:同一縣市區域內產業工會合計滿七個單位,並經該區域產業工會數三分之
          一以上單位發起,得參照工會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函請主管機關登記組織縣
           (市) 產業總工會;同一縣市區域內職業工會合計滿七個單位,並經該區
          域職業工會數三分之一以上單位發起,得參照工會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函請
          主管機關登記組織縣 (市) 職業總工會。其發起程序依工會法第九條、第
          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依    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勞資一字第○九三○○四九七六○號
          令辦理。
公告事項:同一縣市區域內產業工會合計滿七個單位,並經該區域產業工會數三分之
          一以上單位發起,得參照工會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函請主管機關登記組織縣
           (市) 產業總工會;同一縣市區域內職業工會合計滿七個單位,並經該區
          域職業工會數三分之一以上單位發起,得參照工會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函請
          主管機關登記組織縣 (市) 職業總工會。其發起程序依工會法第九條、第
          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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