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冬字第 32 頁
同一縣市區域內產業工會合計滿七個單位,並經該區域產業工會數三分之 一以上單位發起,得參照工會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函請主管機關登記組織縣 (市) 產業總工會
主 旨:同一縣市區域內產業工會合計滿七個單位,並經該區域產業工會數三分之 一以上單位發起,得參照工會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函請主管機關登記組織縣 (市) 產業總工會;同一縣市區域內職業工會合計滿七個單位,並經該區 域職業工會數三分之一以上單位發起,得參照工會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函請 主管機關登記組織縣 (市) 職業總工會。其發起程序依工會法第九條、第 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依 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勞資一字第○九三○○四九七六○號 令辦理。 公告事項:同一縣市區域內產業工會合計滿七個單位,並經該區域產業工會數三分之 一以上單位發起,得參照工會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函請主管機關登記組織縣 (市) 產業總工會;同一縣市區域內職業工會合計滿七個單位,並經該區 域職業工會數三分之一以上單位發起,得參照工會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函請 主管機關登記組織縣 (市) 職業總工會。其發起程序依工會法第九條、第 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