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春字第 12 期 38 頁
產業工會得以負擔全部之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為事業單位員工兼任工會 理、監事者投保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主 旨:產業工會得以負擔全部之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為事業單位員工兼任工會 理、監事者投保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說 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勞保三字第○九三○○一○四六 一號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