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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勞組字第 09100752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春字第 12 期 31 頁
相關法條 人民團體法 第 58、59 條
工會法 第 40 條
旨:
因整理小組人數不足,致使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應予解散

主    旨:貴會業經本府委託台北縣總工會輔導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及「督
          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九、二十條規定,輔導辦理「限期整理」
          ,惟因整理小組人數不足,致使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依「工會法」第四
          十條及「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應予解散,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五條、台北縣總工會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北縣總工富
          字第○九二六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台九十勞資
          一字第○○六○七四○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台九
          十勞資一字第○○六一六八八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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