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春字第 12 期 31 頁
因整理小組人數不足,致使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應予解散
主 旨:貴會業經本府委託台北縣總工會輔導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及「督 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九、二十條規定,輔導辦理「限期整理」 ,惟因整理小組人數不足,致使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依「工會法」第四 十條及「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應予解散,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五條、台北縣總工會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北縣總工富 字第○九二六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台九十勞資 一字第○○六○七四○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台九 十勞資一字第○○六一六八八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