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4 年秋字第 11 期 16 頁
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應設置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主 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於 94 年 8 月 18 日以勞安一字第 0940046256 號 令公告「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應設 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8 月 23 日勞安一字第 0940046939 號函辦理。 二、「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應設置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電子檔已刊登載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頁 (www.cla.gov.tw/ 「業務主題」/「勞工安全衛生」/「最新 消息」/「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 業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中,貴單位如有需求,請 自行下載。 正 本:本府各局室含所屬一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公私立高中職、 本縣各產職業總工會、本縣各事業單位 副 本:本府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