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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勞福字第 09406110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4 年秋字第 11 期 16 頁
相關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 條
旨:
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應設置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主    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於 94 年 8  月 18 日以勞安一字第 0940046256 號
          令公告「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應設
          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8  月 23 日勞安一字第 0940046939
              號函辦理。
          二、「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應設置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電子檔已刊登載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頁 (www.cla.gov.tw/ 「業務主題」/「勞工安全衛生」/「最新
              消息」/「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
              業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中,貴單位如有需求,請
              自行下載。
正    本:本府各局室含所屬一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公私立高中職、
          本縣各產職業總工會、本縣各事業單位
副    本:本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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