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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勞福字第 09405202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4 年秋字第 8 期 7 頁
相關法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7 條
旨:
請重行檢視招募人員法規、方案 (計畫) ,避免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有關
性別差別待遇禁止之規定

主    旨:請重行檢視貴單位 (含所屬單位) 招募人員法規、方案 (計畫) ,避免違
          反兩性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差別待遇禁止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知
          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7  月 13 日勞動三字第 0940038595
              號函辦理。
          二、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7  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
              、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
              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亦適用於
              公部門。
          三、邇來,部分民間團體及媒體時有指稱公家機關於招募、考試或進用人
              力時,疑有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差別待遇禁止之情事。為正
              視聽並符法令規定,請重行檢視貴單位 (含所屬單位) 招募人員法規
              、方案 (計畫) ,俾杜適法性疑義。
          四、如確有依性別分訂進用、錄取員額之必要者,應請確實符合兩性工作
              平等法第 7  條但書規定。前開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
              」,係指「該工作非由特定性別者從事不能或難以完成」;如生爭議
              ,雇主並應負舉證責任。有關傳統性別刻板印象諸如:「工作內容偏
              重勞力」、「夜間工作較危險女性不宜」、「考量女性照顧家庭責任
              」……等語,或未敘明具體理由,僅籠統臆稱「工作內容較適合某性
              別」等,均難認採,併供參考。
正    本:本局各分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臺北縣議會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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