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4 年秋字第 8 期 7 頁
請重行檢視招募人員法規、方案 (計畫) ,避免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有關 性別差別待遇禁止之規定
主 旨:請重行檢視貴單位 (含所屬單位) 招募人員法規、方案 (計畫) ,避免違 反兩性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差別待遇禁止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知 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7 月 13 日勞動三字第 0940038595 號函辦理。 二、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7 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 、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 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亦適用於 公部門。 三、邇來,部分民間團體及媒體時有指稱公家機關於招募、考試或進用人 力時,疑有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差別待遇禁止之情事。為正 視聽並符法令規定,請重行檢視貴單位 (含所屬單位) 招募人員法規 、方案 (計畫) ,俾杜適法性疑義。 四、如確有依性別分訂進用、錄取員額之必要者,應請確實符合兩性工作 平等法第 7 條但書規定。前開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 」,係指「該工作非由特定性別者從事不能或難以完成」;如生爭議 ,雇主並應負舉證責任。有關傳統性別刻板印象諸如:「工作內容偏 重勞力」、「夜間工作較危險女性不宜」、「考量女性照顧家庭責任 」……等語,或未敘明具體理由,僅籠統臆稱「工作內容較適合某性 別」等,均難認採,併供參考。 正 本:本局各分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臺北縣議會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