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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勞福字第 09401807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4 年夏字第 4 期 14-15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5、56、84-2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3 條
旨: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主    旨: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
          第 1  項規定,按月於 5  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非完全提
          存勞工退休金之意,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3  月 29 日勞動四字第 0940015556
              號函辦理。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 (舊制) 乃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所課予個別雇主
              為勞工之退休金預作準備的制度,並非勞工退休金條例 (新制) 所新
              設,該項制度係屬責任準備制而非完全提存準備之設計。新制施行後
              ,雇主雖須為事業單位仍具有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繼續按月提撥勞
              工退休準備金,但並非要求雇主應於 5  年內與所有勞工皆依勞動基
              準法之退休金標準結算或完全提存退休金。
          三、為便事業單位計算退休準備金提撥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 (
              http://web. cla.gov.tw/trial/1r.asp)  已建置「勞工退休準備金
              提撥率參考試算軟體」試算服務,事業單位可自行運算,或委託專業
              人士計算,法令並無規定一定要委由精算師計算。依該會網站試算軟
              體,以製造業為例,雇主為一位工資 30,000 元之勞工,所須提撥之
              退休準備金,依工作年資之不同,5 年攤提之總金額分別僅為:2 至
              3 年者 4,671  元、3 至 4  年者 9,839、4 至 5  年者 16,579 元
              、5 至 6  年者 26,192 元、6 至 7  年者 35,900 、7 至 8  年者
              47,839、8 至 9  年者 62,448 元、9 至 10 年者 80,245 元,並非
              想像中沉重,故事業單位實無須過度解讀或憂慮,亦無需因而急於與
              勞工結清年資。
          四、查現行勞動法令,並無任何有關勞雇雙方得合意結清年資之規定。事
              業單位為因應新制之實施,欲結清勞工適用舊制之工作年資,於新制
              施行前,並無得適用之法令依據。故企業採行「結清舊制年資」之措
              施,應於 94.7.1 日後始得為之。惟 94.7.1 日後勞雇雙方若合意結
              清舊制年資之給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及第 84 之 2  規
              定之退休金標準,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繼續提撥勞
              工退休準備金時,已結清年資之勞工人數得予以扣除,即不需再為該
              等人員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五、對於企業因新制實施,短期支
              出成本增加之問題,經濟部已提出「勞工退休金專案貸款」協助,中
              小企業最高可申貸 500  萬元,大型企業最高可申貸 3,000  萬元,
              企業可加以運用,聯絡電話 0800-056476。
正    本:本縣各事業單位、本府所屬各單位
副    本:本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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