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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勞福字第 09401533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4 年夏字第 2 期 31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6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7 條
旨:
有關參加職業工會投保勞工保險之計程車業和貨運業駕駛,得否依「勞工
退休金條例」自願提繳退休金疑義

主    旨:有關參加職業工會投保勞工保險之計程車業和貨運業駕駛,得否依「勞工
          退休金條例」自願提繳退休金疑義,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3  月 17 日勞動四字第 0940012882
              號函辦理。
          二、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之勞工,雇主本即須依勞動基準
              法第 56 條之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中央信託局之專戶;
              今年 7  月 1  日「勞工退休金條例」 (新制) 開始施行後,若勞工
              選擇適用新制,雇主亦須按月為勞工提繳新制退休金至勞工個人退休
              金專戶或提繳年金保險費,合先敘明。
          三、參加職業工會之自營作業者,並無受雇主僱用或另行僱用勞工之事實
              者,非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2  項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之範圍,故其尚不得自願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正    本:本縣各事業單位、本府所屬各單位
副    本:本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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