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190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勞福字第 09307262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冬字第 7 期 20-25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84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 條
旨:
「九十三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處理要點」
主    旨:檢送「九十三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處理要點」乙份,請轉知所屬會員
          或員工踴躍申請,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勞福一字第0930052
          449號書函辦理。

附    件:九十三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處理要點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落實勞工福利政策,協助勞工解決居住問題,特
              訂定本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之主管機關: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有關貸款事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三、參與申請之資格條件:
              凡投有勞工保險之在職勞工,並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
              定提出申請:
           (一) 勞工保險年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般產職業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一年以上者。
                2.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勞工:參加勞工保險者,年資不予限制。
                3.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加
                    入公保者」︰參加公保累計年資應比照三之 (一) 之1及2規
                    定。
           (二) 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無自有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查詢,均未曾
                    有任何房屋座落紀錄。
                2.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
                    查詢須未曾有任何房屋座落紀錄,僅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以後,由本人或其配偶首次建購一戶住宅,並於取得所有權之
                    日起三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七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
                    部清償者。
          四、勞工住宅貸款評點實施內容:
              勞工視其家庭類別,依「九十三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評點標準表
              」所訂「勞保累計年資」、「勞工家庭年所得」、「住宅狀況」、「
              家庭眷口數」及「身心障礙、原住民或單親勞工」等五項評點規定提
              出申請:
           (一) 勞工家庭類別:
                勞工家庭類別分為五類,其中「家庭年所得」、「住宅狀況」及「
                家庭眷口數」均應依申請類別予以查核計點:
                1.第一類 (三代同堂) :有配偶者,以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
                    本人 (或配偶) 之父母共同居住提出申請;或無配偶者,本人
                    年滿二十歲,以本人、未婚子女及本人之父母共同居住提出申
                    請。
                2.第二類 (已婚與父母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尚未生育子女,
                    以本人、配偶與本人 (或配偶) 之父母共同居住提出申請。
                3.第三類 (核心家庭) :有配偶者,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共
                    同居住提出申請;或有配偶者尚未生育子女,以本人及配偶共
                    同居住提出申請。
                4.第四類 (單身或單親勞工) :無配偶者,本人年滿二十歲,以
                    本人及父母 (父母雙亡得與祖父母) ;或本人及未婚子女共同
                    居住提出申請。
                5.第五類 (四十歲以上單身勞工) :單身勞工,本人年滿四十歲
                    ,以本人提出申請。 (即民國五十三年十二月四日以前出生者
                    ) 年齡係指計算至申請截止日 (即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 止。
           (二) 評點項目及配分權重:
                1.勞工保險年資佔百分之二十:
                 (1) 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一年者一點;未滿一年部份,滿一
                      個月○.一點,滿二個月○.二點,以此類推,滿十個月以
                      一點計。
                 (2) 本年資由勞工保險局派駐人員於受理現場負責查調電腦檔,
                      並核填申請表之「勞保年資欄」後,逕予計算該項點數。
                 (3) 本年資之計算依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並計算至申
                      請截止日 (即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 止。
                2.勞工家庭年所得佔百分之三十五:
                 (1) 申請勞工須切結同意由本會將所有家庭成員之身分證號,送
                      往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各類所得,經累加所有成員之各類所得
                      後,為該申請勞工之「家庭年所得總額」,並由本會計點,
                      不得異議。
                 (2) 家庭成員中具有「志願役軍人」、「軍雇人員」或「托兒所
                      、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學教職員」身分者,應另檢附其任
                      職機關開具之年所得證明,俾加計其「家庭年所得總額」。
                      未依規定詳實填報,應取消貸款資格,並應負切結不實之法
                      律責任。
                 (3) 勞工家庭年所得級距依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等行政區域
                      ,研訂十一個所得級距值,年所得額落在不同級距範圍內,
                      獲不同點數。
                3.住宅狀況佔百分之二十五:
                 (1) 申請勞工須切結同意由本會將家庭內所有成員之身分證號送
                      往財稅資料中心進行房屋檔查詢事宜。
                 (2) 申請勞工須視其家庭類別,並查核其為「無自有住宅者」或
                      「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後予以計點。
                4.家庭眷口數佔百分之十二:
                 (1) 申請勞工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
                      籍者,均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惟本人或配偶之父母,申請
                      當時須與本人設籍於同一戶籍,始得認定為共同居住。
                 (2) 家庭眷口每一人 (本人不計) 得二點,最高十二點。
                 (3) 家庭眷口數應依申請勞工之家庭類別,核定人數後予以計點
                      。
                5.「身心障礙、原住民或單親勞工」佔百分之八:
                 (1) 勞工本人為「身心障礙勞工」、「原住民勞工」或「單親勞
                      工」,加計五點。
                 (2) 申請戶內有眷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每一人加計一點,最
                      高加計三點。
           (三) 評點方式: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將初審合格戶資料鍵檔後送本
                會,本會經彙整全國電腦檔並送請財稅資料中心查詢所得檔及房屋
                檔資料後,分別予以評比排序,核定各該轄內之正取戶及備取戶。
          五、申請手續:
           (一) 公開說明書: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十二月四日止 (例假日除
                外) 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本會委託承貸銀行、福客多便利商
                店、信義房屋及住商不動產等單位免費提供勞工索取;或於本會及
                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下載 (網址 www.cla.gov.tw)。
           (二) 申請期間: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二月四日止,每日上午八時
                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止,星期六照常受理,星
                期日停止受理。
           (三) 申請地點: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指定地點當面受理勞工申請。
           (四) 申請方式:勞工得於申請期間填妥申請表格並檢齊證件,依規定向
                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或委請任職單位或
                職業工會代為團體辦理。
           (五) 應檢附證件:
                1.申請表。
                2.任職單位或職業工會證明書一份。
                3.切結書一份。
                4.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5.全戶戶籍謄本 (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申請勞工須檢附全
                    戶戶籍謄本,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
                    謄本;惟本人或配偶之父母,申請當時須與本人設籍於同一戶
                    籍) 
                6.符合「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簿
                    謄本 (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 、房屋稅籍證明書及貸款餘
                    額證明書。
                    前開二年內所購住宅之「公共設施」或同時購有「停車位」者
                    ,應比照五之 (六) 之2規定於申請時檢附公共設施或停車位
                    之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提出申報。未依規
                    定申報者,經查出後一律不得申覆,並取消資格。
                7.勞工本人或家庭眷屬為身心障礙人士,應檢附其身心障礙手冊
                    影本。
           (六) 另有房屋座落紀錄申報作業︰
                1.申報之資格條件:
                    勞工本人或家庭眷屬名下另有房屋座落紀錄,該座落符合下列
                    標準,得視為無自有住宅者准予申請本貸款:
                 (1) 房屋持分面積:勞工本人以四十平方公尺計算,並依申請戶
                      內之眷口數,每一眷口加計十七平方公尺,全部持分面積不
                      超過一百平方公尺。
                 (2) 房屋評定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
                2.應檢附之證件:
                    符合前開五之 (六) 之1規定之申請戶,應於申請時檢附下列
                    文件辦理申報作業:
                 (1) 土地登記簿謄本。
                 (2) 建物登記簿謄本。 (該房屋座落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則可免附)
                 (3) 房屋稅籍證明書。
                3.未依規定申報者,經查出後一律不得申覆,並取消資格。
          六、勞工住宅貸款內容:
           (一) 辦理戶數:三萬戶。
           (二) 貸款額度:
                1.每戶最高貸款金額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
                2.符合「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之貸款戶,其輔貸額度應不
                    超過轉貸當時之餘額及年限。
                    實際貸款金額由承貸銀行依當時有關規定調查、估價核定之。
           (三) 貸款利率:
                1.勞工負擔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加計年息○.五七五厘計算 (目前為年息二.一二五厘) 
                    。
                2.政府固定補貼利差為年息一厘。
           (四) 還款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
           (五) 還款方式:
                貸款戶自領取本貸款之日起得按下列方式擇一攤還:
                1.依還款年限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前五年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六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依還款年限按月平均攤還本金,並照貸款餘額計息。
                4.前五年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六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並照
                    貸款餘額計息。
           (六) 勞工依本要點辦理貸款,所需金額高於本貸款額度時,超過部分可
                逕洽承貸銀行辦理,其調查、估價、貸款金額、年限及還款方式悉
                依本要點及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七) 銀行承作超過本貸款二二○萬元以上之超額貸款部分,如非屬中央
                銀行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其貸款利率比照該行首次購屋優惠利率放
                貸,且最高不得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計年息一.五七五厘計算。
          七、承貸銀行:
           (一) 符合本要點三之 (二) 之1規定之「無自有住宅者」,可在本會委
                託銀行辦理貸款。
           (二) 符合本要點三之 (二) 之2規定之「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
                ,原已在本會委託銀行辦有貸款者,可向原銀行辦理轉貸;如非在
                本會委託銀行辦理者,應先清償原金融機構貸款後,再向本會委託
                銀行辦理貸款。核定戶逕向可辦代償之銀行洽貸,銀行得代為清償
                原金融機構貸款。
          八、限制規定:
           (一) 本人或配偶為事業單位、機構負責人不得申請。
           (二) 申請戶內成員以一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同時申請或一人重複申
                請,即全部取消資格。
           (三) 申貸資格經主管機關予以審定後,申請戶不得因事後資格條件等變
                動要求重新更審。
           (四) 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從未獲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者 (包
                括承購公有眷舍房地、辦理公教住宅貸款、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勞
                工修繕住宅貸款、國民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青年優
                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及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等) 。重複辦有以
                上二種優惠住宅貸款者,應一律取消全部貸款資格,並繳還自貸款
                之日起政府已撥補之利息金額。
           (五) 建購住宅以一戶為限,房地所有權取得登記原因應為「買賣」或「
                第一次登記」。自備土地興建住宅者,起造人應為勞工本人或配偶
                ,房屋所有權登記原因應為「第一次登記」。
           (六) 住宅基地應登記為建築用地,房屋主要用途登記為「住宅」或「含
                住或住宅」字樣,並以自住且戶籍遷入住所為限。如登記為商業用
                、店舖、工廠、辦公室、倉庫、農舍、工業住宅或其他用途者不予
                貸款。
           (七) 住宅必須為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以上,登記為加強磚造者得參照「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辦理。
           (八) 住宅及其基地須未設定其他負擔,且能共同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者
                。
           (九) 住宅位於禁建地區、洩洪地區、公共設施預定地、保留徵收地、行
                政命令限制建築地區不予貸款。
           (十)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劃定地區範圍禁止建築或尚未公布細部計畫地
                區,曾出具切結述明將來抵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要求任何補
                償者,不予貸款。
           (十一) 基地為產業或祭祀公業財團法人管有之土地,無法辦理分割過戶
                  移轉及設定抵押權,或其他不宜作為擔保品者不予貸款。
          九、有關主管機關行政作業、銀行受理貸放作業及核定戶辦理貸款、展延
              作業等相關規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另訂作業注意事項。
          十、本貸款最後撥款期限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底截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