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春字第 3 期 23 頁
外籍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疑義
主 旨:外籍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依職業災害勞工 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經醫師證明並經 勞委會核准醫療期間屆滿之日,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攻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勞保三字第○九二○○七 一二四八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