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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勞福字第 09207807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春字第 3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30 條
旨:
外籍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疑義
主    旨:外籍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依職業災害勞工
          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經醫師證明並經
          勞委會核准醫療期間屆滿之日,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攻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勞保三字第○九二○○七
          一二四八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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