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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勞就字第 09500055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5 年秋字第 12 期 1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8、15、16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2、24、33-1 條
旨:
為協助中高齡就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中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之行
政委託就業服務業務的受理方式與須知及中高齡就業促進計畫
主    旨:為協助中高齡就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中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之行
          政委託就業服務業務的受理方式與須知及中高齡就業促進計畫各乙份,如
          需上開資料請逕洽本縣就業服務中心,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8  月 25 日勞職業字第 0950506368C
              號函辦理。
          二、勞委會為協助 45-65  歲長期失業中高齡族群重返職場,訂定旨揭計
              畫,其以行政委託方式辦理,由依法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
              目的之社團法人,設立宗旨或服務項目與中高齡者服務有關,且具中
              高齡者就業服務經驗者,向所轄各公立就服中心提出申請,並經其審
              查通過者,方可辦理。
正    本:本縣各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副    本:臺北縣就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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