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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勞動字第 09306601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冬字第 3 期 21-22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1、30 條
旨:
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主    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業已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九十三年九
          月二十二日勞動二字第○九三○○四五七五八號函修正,請轉知所屬知悉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勞動二字第○九三○○
              四五七六一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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