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冬字第 6 期 33 頁
指定「批發及零售業」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
主 旨:轉知指定「批發及零售業」、「影印業」、「汽車美容業」、「電器及電 子產品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未分類其他器物修理業」、「洗衣 業」、「相片沖洗業」、「浴室業」、「裁縫業」、「其他專業科學及技 術服務業」、「顧問服務業」、「軟體出版業」、「農林漁牧業」「租賃 業」及「自來水供應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 並自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勞動二字第○九二○○五六三五 三號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