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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勞動字第 09206267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冬字第 6 期 33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
旨:
指定「批發及零售業」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

主    旨:轉知指定「批發及零售業」、「影印業」、「汽車美容業」、「電器及電
          子產品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未分類其他器物修理業」、「洗衣
          業」、「相片沖洗業」、「浴室業」、「裁縫業」、「其他專業科學及技
          術服務業」、「顧問服務業」、「軟體出版業」、「農林漁牧業」「租賃
          業」及「自來水供應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
          並自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勞動二字第○九二○○五六三五
          三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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