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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勞動字第 09203500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夏字第 9 期 26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
旨:
指定「營造業」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主    旨:指定「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航空運輸業」、「港埠業」、「
          郵政業」、「電信業」、「建築投資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
          項規定之行業,並自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勞動二字第○九二○○二八三
          五五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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