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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勞動字第 09203315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夏字第 8 期 19-20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勞工請假規則 第 7 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0 條
旨:
關於學校因「SARS」疫情防治需要宣佈停課,勞工有居家照顧子女之
必要時,應如何請假疑義

主    旨:關於學校因「SARS」疫情防治需要宣佈停課,勞工有居家照顧子女之
          必要時,應如何請假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勞動二字第○九二○○二四
              三○四號令辦理。
          二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請事假。
          三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
              者,得請家庭照顧假。
          四  如勞雇雙方協商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
              規定以排定特別休假方式處理,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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