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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勞動字第 09202570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夏字第 3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0、30-1 條
旨:
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

主    旨: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
          指定「製造業」及「經本會指定適用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為適用該
          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並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施行,請查
          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勞動二字第○九二○○一八
          ○七一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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