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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勞動字第 09200195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春字第 4 期 25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0-1 條
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鐘錶、眼鏡零售業」為勞動基準法指定行業

主    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勞動二字第○九二○○○○九五四號
          函核定「鐘錶、眼鏡零售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指定行業,請查
          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勞動一字第○九二○○○○九五
          三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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