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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勞動字第 09200167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春字第 4 期 25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4、15 條
旨: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於依勞動基準法時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

主    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勞動二字第○九二○○○一三二一號
          函令,女性受僱者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或因妊娠未
          滿三個月流產,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請產假者,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
          四款規定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請查照
          。
說    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勞動二字第○九二○○○一三二
          一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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