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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勞動字第 09101272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夏字第 1 期 37-38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2、36、40 條
旨:
事業單位如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
因,而使勞工於該法第三十六條之例假日工作,自屬違法

主    旨:事業單位如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
          因,而使勞工於該法第三十六條之例假日工作,自屬違法。惟如勞工已有
          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工作時間未超過八小時之部分,不計入該法第三
          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如超過八小時之部
          分則應計入,請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勞動二字第○九一○○一○四二
          五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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