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春字第 7 期 46-47 頁
各機關繕具考績通知書時,應於考績通知書上附記相關教示文字
主 旨: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繕具考績 (成) 通知書 時,應依銓敘部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部銓三字第○九二二二八○二九九 號令修正之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成) 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於考 績 (成) 通知書上附記相關教示文字,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銓敘部九十三年二月四日部銓五字第○九三二三○八九三○號函 辦理。 二 抄附前項銓敘部函。 附 件:銓敘部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部銓五字第0932308930號 主 旨: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繕具考績 (成) 通知書 時,應依本部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部銓三字第○九二二二八○二九 九號令修正之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成) 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於 考績 (成) 通知書上附記相關教示文字,請 查照。 說 明:為充分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如貴機關考績 (成) 案業經本部銓敘審定,並 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繕具考績 (成) 通知 書者,請自行檢視是否確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附記相關教示文字,避免漏 繕受考人對考績 (成) 等次不服時如何提起申訴之教示文字規定,如有漏 繕,請迅予更正考績 (成) 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