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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二字第 09300656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春字第 7 期 46-47 頁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旨:
各機關繕具考績通知書時,應於考績通知書上附記相關教示文字

主    旨: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繕具考績 (成) 通知書
          時,應依銓敘部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部銓三字第○九二二二八○二九九
          號令修正之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成) 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於考
          績 (成) 通知書上附記相關教示文字,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銓敘部九十三年二月四日部銓五字第○九三二三○八九三○號函
              辦理。
          二  抄附前項銓敘部函。

附    件:銓敘部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部銓五字第0932308930號
主    旨: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繕具考績 (成) 通知書
          時,應依本部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部銓三字第○九二二二八○二九
          九號令修正之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成) 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於
          考績 (成) 通知書上附記相關教示文字,請  查照。
說    明:為充分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如貴機關考績 (成) 案業經本部銓敘審定,並
          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繕具考績 (成) 通知
          書者,請自行檢視是否確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附記相關教示文字,避免漏
          繕受考人對考績 (成) 等次不服時如何提起申訴之教示文字規定,如有漏
          繕,請迅予更正考績 (成) 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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