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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二字第 09205800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冬字第 2 期 7-9 頁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3 條
旨:
公務人員經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辦理另予考績或年終考績,但如
同一事由符合考列丁等要件,得免作成考績處分
主    旨: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規定:「公務人
          員考績區分如左: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
          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
          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績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三、
          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據
          此,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經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當年度內任
          職期間如合於上開規定者,得於免職當年度年終時辦理另予考績或年終考
          績。但如同一事由符合考列丁等要件,依法經初核、覆核程序擬予考列丁
          等者,得免作成考績處分,以符一事不二罰之原則。是以,自八十六年六
          月六日起,各機關專案考績免職人員,凡符合上開規定應辦理考績者,請
          上開人員之服務機關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予以補辦,並造具考績清
          冊依規定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又銓敘部八十七年二月五日八七台甄一
          字第一五七○三○三號書函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說    明:依據銓敘部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部銓一字第○九二二二八○二六二號令辦
          理。

註:
1.依本筆資料,原銓敘部民國 87 年 2  月 5  日(87)台甄一字第 157
  0303  號書函,規定,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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